廣東財經大學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試卷
考試年度:2018年 考試科目代碼及名稱:F528-民法和刑法(總論)
適用專業:035101法律碩士(非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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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題,每題50分,共100分。
案例分析1:
【基本案情】原告:招商銀行某市分行。被告:某紡織品公司。
原告訴稱:2006年經被告申請,原告向其發放了三筆金額共計為400萬元的人民幣貸款。借款到期后,經原告追索,被告未予還款。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400萬元及利息、罰息,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辯稱:被告從未與原告簽訂其所訴的三份借款合同,合同上被告的公章系他人私刻,故應認定合同無效。且本案訴訟時效已過,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被告原副總經理葉某在任職期間,于2005年3月3日以被告名義在原告處開設了帳號為120104121064的銀行帳戶,在銀行開戶卡上預留了被告公章、財務專用章及葉某私章。2006年4月至2006年6月間,葉某以被告名義分別與原告簽訂三份總額共400萬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06年4月至2006年10月。合同簽訂后,原告將400萬元貸款均發放到了120104121064帳戶上。上述開戶卡及借款合同、借據上加蓋的被告公章、財務專用章經鑒定與被告在工商部門備案的印章不一致。葉某后因涉嫌挪用公司資金、受賄等刑事犯罪,于2006年8月至2006年12月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在此期間,被告向檢察機關提交了葉某以被告名義在原告處開設的120104121064帳戶收、付款的憑證。被告亦曾委派時任副總經理的梁某牽頭組織財會科人員成立清查小組,對葉某負責的部門進行了帳務清查。2008年3月23日,原告向被告送達貸款催收通知,已擔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梁某予以認可,并在與三份合同對應的送達回執上簽名并加蓋了紡織公司公章。2010年2月、2011年9月原告兩次向被告催收貸款未果,遂訴至法院。
問題:(1)葉某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還是表見代理?并闡述具體理由。(20分)
(2)梁某的行為在民法中屬于什么法律性質?能產生何種法律效力?(20分)
(3)被告對葉某、梁某的行為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被告主張本案訴訟時效已過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為什么?(10分)
案例分析2:
【基本案情】姜某25歲,系市郊農民,農閑時便到市里務工, 2008年在市內打工期間,蒙生了搶劫之念,曾兩次尾隨單身婦女伺機搶劫作案,均因時機不成熟而未敢下手。9月份的一天19時許,姜某又欲實施搶劫,在該市區較為偏僻的街道尋找作案目標,遇到回家途中的被害人周某進入一胡同內,姜某便尾隨其進入胡同從背后捂住周的嘴,并持尖刀威脅周交出錢物,因周大聲呼救并當場叫出被告人的名字(被害人與被告人在打工時認識),被害人周某的家人及鄰居聽到呼救聲跑出來,姜某見有人跑過來,便放開周逃離現場,后姜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問題:(1)請結合刑法中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理論,分析本案被告人的行為屬于何種犯罪停止形態?并闡述理由。(26分)
(2)被告人兩次尾隨單身婦女伺機搶劫作案,均因時機不成熟而未敢下手的行為屬于何種犯罪停止形態?為什么?(12分)
(3)被告人兩次尾隨單身婦女伺機搶劫作案,均因時機不成熟而未敢下手的行為應否與搶劫被害人周某的犯罪行為數罪并罰?為什么?(12分)
?原文標題:廣東財經大學2018年研究生招生復試自命題試題庫
原文鏈接:http://yzb.gdufe.edu.cn/2018/0117/c4693a108177/pa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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