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自己的歸因
(1)對自己態度的歸因
一般情況下,人們會認為人是靠內省及不斷檢討自己意識里各種不同的認知和情感因素而形成自己的態度,但貝姆反對這種觀點,他認為人們所能知覺到的有關自己態度的內在線索很少,且模糊不清,因此人們實際上是通過觀察在不同壓力環境下的自己的行為而了解自己的態度,并非經過對內在感受的內省。為了驗證自我知覺理論。薩拉希克(Salancik)和考維Conway(1975)設計了一項宗教行為描述的實驗,在實驗中參加實驗的學生被隨機分成A組和B組。問A組學生是否偶爾才從事宗教行為,如上教堂、看宗教報紙、向牧師問個人問題等。因為許多學生有過這些最低的宗教活動,因此這組學生說他們有不少宗教行為。而對B 組,問他們是不是經常做這些事,由于大多數學生并不經常如此,因此這一組學生報告的宗教行為較少。由于這二組學生是隨機選取并分配的,因此假設他們實際的宗教行為沒有差別。但由于問題中的關鍵詞不同,第一組描述自己參加了不少宗教活動,第二描述自己參加了較少的宗教活動。最后問學生"你的宗教信仰有多虔誠?"結果顯示第一組學生比第二組學生對宗教更虔誠。
(2)對自己動機的歸因
完成一件報酬高的工作時,常常使人們做外在歸因,即我之所以做工作是因為報酬高。而完成相同的工作卻只有微薄的報酬時,人們往往內在歸因,即自己喜歡這項工作。因此,心理學家指出:最少的報酬將引發對工作最大的內在興趣,因為個體將工作成就歸于內在興趣而非外在獎勵。也就是說,如果從事一項工作的理由被過分正當化的話,不知不覺會傷害到他參與該活動的內在興趣。如果給予從事自己喜歡的工作者外在酬賞會降低起內在興趣,那么施與外在威脅以避免其從事某項特殊行為應該會增加興趣。例如,對吸毒的懲罰越嚴厲,毒品應該會更具吸引力,此時,人們將尋求該行為歸因于受威脅,而非該行為本身沒有樂趣。
(3)對自己情緒的歸因
傳統的觀點認為,人們經由考慮自己的生理狀態、心理狀態及引起這些狀態的外在刺激而認定自己的情緒。但最近研究表明,情緒反應在性質上并無兩樣,人們能區分出高低不同的激起狀態,但無法辨別出不同類型的情緒。 沙可特(Schachter 1962)認為,人們對自己情緒的知覺取決于人們所經歷的生理上的激起程度和人們所使用的認知標簽名稱,如快樂、憤怒等。為了得到這一認知名稱,人們首先會檢查自己的行為及環境。例如,如果一個人覺得生理狀態激昂,并且正對著電視上演的喜劇片大笑,他會推論自己正處在快樂中,而如果這個人是在擁擠的街道上對推自己的人大叫,他會推論自己是憤怒的。沙可特進一步論證了這一問題,認為人們對生理激起的歸因是產生各種各樣情緒的根源。
以上是小編整理“2023考研心理學備考:社會心理學之對自己的歸因”的全部內容,希望對各位小伙伴們有所幫助,更多考研擇校擇專業信息盡在本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