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九章第三節修改了簡易交付的概念
簡易交付:轉讓前,受讓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轉讓人與受讓人達成的物權轉讓合同生效時即為交付。
二、第十二章第二節修改了動產浮動抵押的特征,將“抵押財產限于抵押人的動產且具有集合性”修改為“抵押財產限于抵押人的動產且具有集合性與變動性”,增加了“變動性”的表述。
三、第十四章第- -節修改了債的發生原因的表述,將“不當得利是可以引起債發生的法律事實之一- 。”修改為“不當得利能夠在得利人與受損失的人之間引起債的關系。”
四、第十四章第二節新增承諾相關內容
1.新增“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2.新增“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外,該承諾也有效。”
五、第十四章第二節修改了強制締約的概念,將“受要約人負有應要約人的請求而與之訂立合同的義務,其在無正當理由時對于要約人提出的要約不得拒絕作出承諾”修改為“是指要約人和受要約人負有應對方的請求而與之訂立合同的義務,其在無正當理由時不得拒絕發出要約或者作出承諾”。
六、第十四章第四節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中新增部分內容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中第五段最后一句話“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以實際履行的法定貨幣履行”之后增加“而且,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