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非法學)考研大綱對于考研法律碩士復習具有指導意義,讓復習方向化零為整,提高復習效率,研線網小編整理 了“2022考研大綱:2022考研法律(非法學)大綱變化解析!”的內容,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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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變動:
一、第六章第二節新增兩類民事法律行為1.身份行為與財產行為
身份行為與財產行為的劃分標準是產生的效果屬于財產效果抑或人身效果。
2.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
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的劃分標準是是否需要支付對價。
二、第九章第三節修改了簡易交付的概念
簡易交付:轉讓前,受讓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轉讓人與受讓人達成的物權轉讓合同生效時即為交付。
三、第十二章第二節修改了動產浮動抵押的特征
將“抵押財產限于抵押人的動產且具有集合性”修改為“抵押財產限于抵押人的動產且具有集合性與變動性”,增加了“變動性”的表述。
四、第十四章第一節修改了債的發生原因的表述
將“不當得利是可以引起債發生的法律事實之一。”修改為“不當得利能夠在得利人與受損失的人之間引起債的關系。”
五、第十四章第二節新增承諾相關內容
1.新增“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2.新增“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外,該承諾也有效。”
六、第十四章第二節修改了強制締約的概念
將“受要約人負有應要約人的請求而與之訂立合同的義務,其在無正當理由時對于要約人提出的要約不得拒絕作出承諾”修改為“是指要約人和受要約人負有應對方的請求而與之訂立合同的義務,其在無正當理由時不得拒絕發出要約或者作出承諾”。
七、第十四章第四節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中新增部分內容
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中第五段最后一句話“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以實際履行的法定貨幣履行” 之后增加“而且,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法制史變動:
一、為了鼓勵發展小農經濟,擴大戶賦來源,商鞅還頒布了《分戶令》,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以改變秦國父子無別,同室而居的舊習俗:強制百姓分家立戶,還能夠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商鞅還頒布《軍爵令》,獎勵戰功,增強國力。
二、秦朝的立法指導思想大致可概括為:其一,“緣法而治”。強調以君主為至高無上的權威,以法律作為判斷是非曲直、決定行止賞罰的唯一標準,主張君主依據法律治理國家,“ 作制明法”“建定法度”“皆有法式” ,反對禮治原則。其“法令由一-統”。全國實行統一的法律令,“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編”,并且“法令出于-。”,立法權掌握于君主。 “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其三,嚴刑重法。秦朝推行“專任刑罰”的政策,使“法令誅罰,日益深刻”,通過“深督輕罪”使“民不敢犯” ,達到鞏固專制統治、“以刑去刑”的目的。第六,自首減輕處罰。秦律區分“自出”“自告”與“得(捕獲)”,“自出”'自告”等自首者從輕。秦律規定凡攜帶所借公物外逃,主動自首者,不以盜竊論處,而以逃亡論處
三、“春狀決獄”,也稱“引經決獄”,是指以儒家經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為司法審判的根據,它是漢武帝確立“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必然產物。春秋決獄為董仲舒首倡。《后漢書●應劭傳》載:“ 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議,數遣廷尉張湯親至陋巷問其得失,于是作《春秋決獄》二百三十二事。”春秋決獄始于西漢中期,沿用于魏晉南北朝,是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一-種特殊審判方式。除了對律學的推動和對審判原則的修正外,它還促進了法律儒家化的進程,開辟了引禮入法的通道。東漢后期律學興起,學者以儒學思想注釋《九章律》,稱為“章句”,司法上也往往被引用斷獄,影響極大。《晉書● 刑法志》:“叔孫宜、 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數十萬言。凡斷罪所當由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余言。”
刑法變動:
1、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修改:
條文:第 17 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情節惡劣,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 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
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 17 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
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新增——妨害安全駕駛罪
法條:第 133 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理、憲法變動:
一、11個堅持:
(1)堅持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黨的領導)
(2)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人民當家作主)
(3)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特色法治)
(4)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兩個依憲)
(5)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進治理)
(6)堅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法治體系)
(7)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
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三個推進,三個一體)
(8)堅持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個法的實
施)
(9)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國內國外)1.習慣
習慣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生產、生活中約定俗成的一種行為規范。除了那些經過國家認可的從而成為習慣法的以外,其他習慣均為非正式淵源。法的淵源是發展的,不同時代和國情之下的法的淵源中習慣的地位多有不同。如古羅馬,習慣與最高裁判官的告示、法學家的著作都是法的淵源;中國封建社會有關的封建綱常禮教和習慣,也相沿成習成為其淵源。
當代中國社會中來自民間的、行業的、少數民族的一些習慣等可以成為非正式法的淵源。
2.政策
政策種類較多,當今中國至少有黨的政策和國家政策、中央政策和地方性政策、根本的大政方針與具體領域的指導性政策之分。除了那些上升為國家法律的政策外,其他政策在某種意義上講均為我國非正式的法的淵源,其表現形式包括以紅頭文件形式呈現的各類政策性文件,它們或多或少在某些時候和某些地方發揮效用。
3.作為辦案參考的指導性案例
指導性案例又稱案例指導制度,是新世紀我國法治實踐中產生的新生事務,它試圖為案件裁判提供統一的標準,為法官或檢察官的自由裁量權提供一個尺度范圍,同時也促使裁判者在裁判過程中準確適用法律。
目前指導性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發布的多批次指導性案例,它沒有經過立法機關發布,但它在實際司法實踐已經開始發揮一些作用,因而成為我國非正式法律淵源的組成部分。
(10)堅持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人才隊伍)
(11)堅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少數領導)
二、當代中國法的非正式淵源(2022 新增)
1.習慣
習慣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生產、生活中約定俗成的一種行為規范。除了那些經過國家認可的從而成為習慣法的以外,其他習慣均為非正式淵源。法的淵源是發展的,不同時代和國情之下的法的淵源中習慣的地位多有不同。如古羅馬,習慣與最高裁判官的告示、法學家的著作都是法的淵源;中國封建社會有關的封建綱常禮教和習慣,也相沿成習成為其淵源。
當代中國社會中來自民間的、行業的、少數民族的一些習慣等可以成為非正式法的淵源。
2.政策
政策種類較多,當今中國至少有黨的政策和國家政策、中央政策和地方性政策、根本的大政方針與具體領域的指導性政策之分。除了那些上升為國家法律的政策外,其他政策在某種意義上講均為我國非正式的法的淵源,其表現形式包括以紅頭文件形式呈現的各類政策性文件,它們或多或少在某些時候和某些地方發揮效用。
3.作為辦案參考的指導性案例
指導性案例又稱案例指導制度,是新世紀我國法治實踐中產生的新生事務,它試圖為案件裁判提供統一的標準,為法官或檢察官的自由裁量權提供一個尺度范圍,同時也促使裁判者在裁判過程中準確適用法律。
目前指導性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發布的多批次指導性案例,它沒有經過立法機關發布,但它在實際司法實踐已經開始發揮一些作用,因而成為我國非正式法律淵源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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